單位信託是一種非公司化的共同基金結構,它允許基金持有資產並直接向各個單位持有人提供利潤而非將利潤重新投資到基金之中。共同基金是由投資者所籌集的資金組成的投資,而這些基金則持有各種證券例如債券和股票等。單位信託與共同基金的不同之處在於單位信託是根據信託契約建立的,而投資者實際上是該信託的受益人。
單位信託的成功取決於管理它的公司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單位信託進行的常見投資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抵押和現金等價物品。“單位信託”一詞在聯合王國(英國)也被用作共同基金,其性質不同於美國的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是根據信託契約包涵的一種集體投資。單位信託可提供對廣泛證券的投放。這些信託產品在根西島、澤西島、斐濟、愛爾蘭、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納米比亞、肯尼亞、新加坡、南非、英國、馬恩島和馬來西亞等地都有提供。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中,單位信託的確切定義均有所不同。例如在亞洲,單位信託基本上與共同基金相同。而單位信託在加拿大是一種非註冊成立的基金,專門用於允許收入流向投資者。但是這些投資在加拿大通常被稱為收入型信託。
單位信託投資組合中資產的基礎價值直接由發行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價格來表示,還必須減去交易費、管理費和任何其他相關費用。如何確定單位信託的管理目標和限制皆取決於單位信託的投資目標和目的。
在單位信託投資中,基金經理經營信託以獲得收益和利潤。指派受託人以確保基金經理按照基金的投資宗旨和目標運行信託。受託人是負責代表第三方管理資產的個人或組織。受託人通常是受信人,這意味著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必須放在首位,而作為受託人責任其中的一部分,其工作就是保護信託資產。
單位信託的所有者稱為單位持有人,他們持有信託資產的權利。在基金經理和其他重要利益相關者之間是註冊機關,他們充當雙方的中間人或聯絡人。
信託基金是一種傳承規劃工具,可建立法人實體來為個人或組織持有財產或資產。中立的第三方(稱為受託人)負責管理資產。信託基金可以持有各種資產,例如貨幣、不動產、股票和債券、一家企業、或許多不同類型的資產或資產的組合。信託可以按照各種形式和規定來形成。
有三個主要組合構成一個信託基金:一個設保人/委託人(建立信託並用注入他們的資產)、一個受益人(一個選擇接受信託基金資產的人)和一個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基金中的資產)。
建立信託基金的主要動機是個人或實體創建一種工具,該工具為將來資產的持有、結集或分配方式設定條件。這是使信託基金與其他遺產規劃工具區分開來的關鍵特徵。通常由於各種原因,設保人/委託人正在製定一種安排,以使其不再具有智力上的能力或活著。通常設保人/委託人是由於各種原因而製定一種安排,使這一安排在他們精神上不再有能力的時候或身後皆能夠繼續執行。
信託基金的創造建立了一種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受信的指定受託人應以設保人/委託人的唯一利益行事。創建信託是為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收益,例如資產和收入。信託基金幾乎可以包含任何可以想像的資產,例如現金、股票、債券、財產或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單個受託人可以是按照信託基金的規定來管理基金的個人或實體,例如信託銀行。這通常包括一些生活費津貼,也可能包括教育費用,例如私立學校或大學的費用。
信託基金有多種類型,但最常見的是可撤銷和不可撤銷的信託。信託基金可以包含一系列令人驚訝的選項和規格,以適應設保人/委託人的需要。當數以百萬美元(或什至數十億美元)的家庭或實體牽涉到幾代人的傳承問題時,財富和家庭安排可能變得相當複雜。除了常見的可撤銷和不可撤銷的信託安排外,還有許多其他類型的信託基金。稅務或信託律師可能是了解每種信託基金的複雜性的最佳資源。
在澳大利亞,信託基金是最受歡迎的投資結構之一。儘管許多人錯誤地認為信託基金只供超級富豪使用,但實際上即使是一般富裕的個人也可以使用信託來保護其個人、家庭和企業資產。但是設立信託基金可能是一項複雜的工作。
因此,要參與信託必須謹慎行事和有目的而為。在本文中,我們將介紹澳大利亞認可的各種類型的信託,以及建立該信託所需要做的工作。
信託一詞是一個籠統的術語,用於表達各種結構,而每種結構都有其自己的特定程序、法規和稅收注意事項。但從根本上說,信託是一種私人法律安排,其中將個人資產(如股票、債券、現金、房地產、古董和藝術品等)的所有權存放在由個人或團體管理的賬戶中,為另一個人或多人謀求利益。
最初提供資產的個人通常稱為委託人。負責管理信託和分配其資產的人稱為受託人。
最後,最終獲得信託所含資產的人稱為受益人。
信託主要是為了將個人資產與個人財產分開而創建的。一旦委託人將這些資產分配給信託,他們將不再擁有資產,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資產免受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或訴訟原告的侵害。
建立信任的其他原因包括:
澳大利亞認可以下幾種類型的信託